佐证材料1: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我院院务(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院务(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由院长、书记全面领导学院的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公室是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协调全校的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参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持。
第四条 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院各级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院务(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院务(信息)外,学院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九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为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院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院院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院院务(信息)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院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院的院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院务(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院院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应当向社会公开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院务(信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开设院务(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院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院务(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院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院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院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院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完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院务(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报送党政办公室及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应当自该院务(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经教代会(工代会)审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院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院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院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上一学年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反映或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将开展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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