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1:
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法规文件,结合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把方向、谋大局、抓决策、保落实、聚民心、促发展方面发挥党委作用,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党委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学校党委组织机构的设置;
9.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需提交学校理事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需提交学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4.对外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委机构和党务干部、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考核任用;院系部、、直属部门等行政机构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考核;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十一)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十二)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题审议,必要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督查
第二十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佐证材料2: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院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一步完善理事会领导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讨论或决定学院重大行政事项,是院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一般为学院党委书记、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与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或院系负责人可列席相应议题讨论。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会议决定和精神。
(二)根据学院理事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审议或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审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内部各类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审议或审定学院各类队伍建设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审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事项。
(六)审议或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年度预算外大额资金的立项和使用。
(七)审议或审定学院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外(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八)审议或审定学院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
(九)研究有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等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十)审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和协议。
(十一)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审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奖励和行政处分。
(十二)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章制度确定的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以及应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由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酝酿、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决定。议题一般提前两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党政办,上报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建议方案及决策依据等。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并报院长决定是否列入
院长办公会议,并于会前三天以邮件形式将会议材料发送至与会人员。
第七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一)凡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当提交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凡涉及专业建设等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当论证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位法),以及与相关平行规章制度是否矛盾和冲突。必要时可听取法务专业人士的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前,应当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涉及几个部门或院系的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当先由相关单位沟通,必要时由相关分管院领导组织协调,协商一致提出建议方案后方能提交。
第八条 重要议题应当在会议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如确需上会,分管院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应当且能决定的事项;
(二)经过部门、单位间会商应当且能决定的事项;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领导(工作)小组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资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会前应与院长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暂缓讨论。
第十一条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必须会前征得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事项时,相关分管院领导应当到会。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在没有委托授权的前提下,该分管领导涉及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对某一事项的讨论,一般先由提出该议题的分管院领导简要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决定。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视情况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讨,结果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意见无法取得统一且又必须即刻作出决定的议题,院长有权作出决定。与会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相关院领导有权审定会议记录。
第五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征集、参会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等。
会议纪要一般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报与会院领导审阅,与会院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党政办公室汇总修改意见后报院长签发,纪要发送至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委员、纪委、宣传部、工会、组织人事处等负责人。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作为督办事项下达至落实决议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下,需调整原决议时,分管院领导应向院长报告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未经复议的决议事项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党政办公室每季度向院长办公会成员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和经济情况需院长办公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分管院领导可向院长报告后作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参加会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九条 除会议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按党政办的通知时间与会。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出席、列席及会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和内容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佐证材料3: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
(2018年4月10日学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是1999年7月经国家教育部(教发〔1991〕91号文件)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7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的通知(沪教委发〔2014〕1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以人为本,严谨务实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诚信为宗旨,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求发展;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一所有特色、质量高、有影响的非营利示范性高职学院。
第三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公益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接受政府部门、国内外企业、国内外社会团体和热心于教育的各界人士的各种形式的支持、资助和捐赠。对各类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学院在持续发展期间拥有永久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学院存续期间,办学结余不能私自分配,学院依法终止时应依法处置学院资产及办学结余。
第四条 学院的资产性质为社会资产。学院的资金和所有资产归学院所有;学院的主要收入用于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也可吸收校外教育家、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院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会由11--13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2人,理事9—11人,任期四年。学院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任期届满后的理事会换届,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进行下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推选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由全体出席理事签字后生效。
第三章 理事长及理事会职责
第七条 学院理事会必须坚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和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宜,其理事长及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学院理事长主要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2.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3.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4.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学院理事会主要职权如下:
1.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2.推选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3.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4.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5.筹集学院建设与发展资金.决定学院重大基建及投资项目;
6.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教职员工的分配原则;
7.决定学院的更名、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8.对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决定正副院长的薪金,审定院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酬金方案;
9.决定学院对外投资、与国内外有关方面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10.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需要,可以由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九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可签署委托书委托相关代表参加。
第十条 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理
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学院理事会对如下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在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2.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
4.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5.决定学院的更名、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并归档,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定,须有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院接受的国内外企业、社团、华人华侨和各界人士的各类资助或捐赠,属公益性质,捐赠者及其继承人不能中途收回。
第十三条 学院经理事会核准与批准终止后,依法进行财产结算。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或变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讨论修改或补充。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学院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8年4月10日起生效,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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