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考察、任用干部过程中对其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情况有考核
日期:2024-09-01 14:09:10  发布人:xuanchuan1  浏览量:1

为确保我校干部选拔任用的高标准、严要求,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候选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情况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依法决策能力、依法执行能力等方面展开,通过档案审查,核实其过往工作经历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深入候选人所在单位,实地观察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的实际情况。

强化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方面。实施《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文件实施学校机关部门、二级学院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考核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表现。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明确抓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情况。制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二级党组织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文件

 

佐证材料1: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二级党组织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二级党组织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坚持改进创新。 不断探索新时代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建设的实际效果。

3.总体目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建立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教师敬业 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校园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工作任务

1.加强思想引领。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及时将相关内容列入院系部党组织和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学习的必设议题,列入教职工培训和教职工理论学习的必学专题,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

2.强化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点加强对新进教职工、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等的教育引导, 将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学习纳入党组织主题党日活动、纳入教师日常培训教育计划、纳入教职工理论学习计划,每年开展专题学习不少于10 学时。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等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引导教师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育人情怀。

3.加强师德宣传。加强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典型的树立、推荐和宣传。充分挖掘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氛围。采用事迹宣讲、专题报告、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注重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作用,形成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

4.健全师德考核。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全 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环节,二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的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和完善多方参与的考核机制。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5.注重师德激励。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师德表现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推荐。强化权利保护,深入了解教师思想状态和工作生活情况,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

6.强化监督警示。建立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舆情快速反应及 处置机制,构建和完善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和警示教育机制,对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以及学校(院系部)出现的师德违规案例,组织教师对照查摆自省,引导教师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做到警钟长鸣。

7.严格违纪惩处。充分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教育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引导每位教师知准则、守底线。根据《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三、工作保障

1.深化认识,重在长效。充分认识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主体作用, 主动作为,系统推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压实责任,协同推进。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长(系部主任)和其他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级单位行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附则

本意见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佐证材料2:

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

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等相关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强化日常宣传、教育、激励、考核、监督、约束等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

压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责任主体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校领导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决策、部署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主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各单位、各部门党政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均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均负有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宣传教育、管理监督、调查处理、考核督查等职责。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管理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1.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深入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和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2.研究决策、安排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3.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激励、监督、考核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指导、督促、协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惩戒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研究解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

2.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考核;

3.分析研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形势,开展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监督和相关政策研究,提供决策建议;

4.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选树先进典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融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5.依法依规做好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完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三)各单位、各部门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任务纳入本单位(部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体系;

2.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确定专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每学期初开展1次专题研究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3.分析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4.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日常监督,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

5.做好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激发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内生动力;

6.主动上报本单位(部门)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7.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工培养全过程,建立并完善教职工师德档案,构建和完善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8.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

9.其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

1.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严把人才引进入口关,将师德师风要求纳入入职考核、聘用合同、入职培训等,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纳入培养和管理全过程,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及相关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落实学校党委对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要求。

2.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管理育人的重要内容,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党政工作要点。

3.党委组织部: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问责处理;对干部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4.纪委: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警示教育、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处理。

5.教务处:加强教师课堂教学、科研项目中的纪律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对教师教学事故、科研项目中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参与对教师其他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在参与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资格。

6.校工会: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工会宣传教育和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应取消相关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五、责任追究

)学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或分工负责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管理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或管理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被追责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责任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重大问题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佐证材料3: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注重干部的全部工作和一贯表现。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要尽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校机关部处室、二级党组织、院系部、直属单位等正副职领导干部。校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正副职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言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奉献精神和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密切联系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有辅导员、班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中层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优先选拔任用具有多岗位工作经历的干部。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较差的地方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校部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校党委、校部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党务干部提交党委会审议,行政干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四章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校党委、校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先进行会议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提供干部名册,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校党委、校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推荐人员范围。

(一)从院系部选任中层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分管校领导,院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等。

(二)从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选任中层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分管校领导,部门所属党支部负责人,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等。

第五章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班子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确定考察对象,要充分听取校党委委员、校部领导意见。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拟任职单位正职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群众公认度不高;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

(六)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八)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中层正职拟任人选,应征求全体校党委委员、校部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

(二)拟任人选所在二级党组织对现实表现情况(含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

(六)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党务干部由校党委会、行政干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校长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或校长办公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干部人选,应在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讨论决定后,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谈话;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的副书记、副校长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任职发文。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根据会议决定和公示情况发出任职决定。党群类干部由党委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由行政发文,校长署名、签发。

第二十九条  宣布任免决定后,干部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并票决通过的干部,自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或出国出境连续半年以上;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原则上达到学校确定的退休年限。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校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沪工商人〔2016〕8号)同时废止。

 

佐证材料4: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选举产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期间,履行所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旨在了解干部在试用期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和职能部门党组织配合,试用期考核分为三个结果: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考核对象个人总结。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职责,全面总结试用期内的履职情况,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认真撰写试用期满述职报告,并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在发出试用期满考核通知15日内报送党委组织部。

(二)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为测评范围召开。具体程序如下:

1.考核对象在民主测评会上作述职报告。

  考核对象回避,参会人员不具名填写《干部试用期考核民主测评表》,并投入指定票箱。

  (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对考核对象的意见。具体范围如下:

  1.考核对象为二级单位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教职工代表等。

  2.考核对象为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四)确定考核结果。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根据考核结果,试用期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印发正式任职通知。试用期考核为基本胜任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组织部门谈话提醒,提出改进意见和努力方向。延长试用期6个月(具体延长时间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试用期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期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或按相关合同执行。

  第九条延长试用期满经考核,考核结果为胜任,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印发正式任职通知;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再继续延长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期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或按相关合同执行。

  第十条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考核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日期与年度考核日期相近的,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期间因工伤、产假、参加上级组织调训等特殊原因离岗半年以上的,根据离岗时间适当延长试用期。

  第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提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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